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的
通 知
(讨论稿)
各教育督导站,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事业单位,苍溪职中,县教师进修校:
现将《苍溪县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落实。
2016年7月15日
苍溪县学校教师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教育法》、《中华人民共和国教师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事业单位人事管理条例》等法律法规和《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办法》(广教发〔2016〕27号)的精神,结合全县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全县各级各类公办学校教师。
第二章 编制配备与管理
第三条 全县教师编制总额及各学校教师编制的配备参照中央编办、教育部、财政部《关于统一城乡中小学教职工编制标准的通知》(中央编办发〔2014〕72号),结合我县实际,由县教科局拟定方案商县编办核定后报县编委会研究审定,教职工编制实行动态管理,两年一核定。
第三章 教师资格、聘任及职称评聘
第四条 凡在各级各类学校专门从事教学工作的人员应当依法取得相应的教师资格,未取得相应教师资格的人员不得在教学岗位上任教。
县教科局鼓励申请办理更高一级的教师资格证。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由相应的教师资格认定机构撤销其教师资格,自撤销之日起5年内不得重新申请:(一)弄虚作假、骗取教师资格的;(二)品行不良、侮辱学生,影响恶劣的。受到剥夺政治权利或者故意犯罪受到有期徒刑以上刑事处罚的,永远丧失教师资格。
第五条 全面推行教师聘用制。根据定编、定岗、定责、定员的原则,学校依法与教师签订聘用合同,确定聘用关系,负责教师的日常管理、年度和聘期考核、岗位竞聘、处分、表彰奖励和绩效工资发放。教师聘用首先在本校参加竞聘,对于本校未被聘的教师,可以推荐到本片区有空岗的学校参加竞聘,对于本片区学校又未能被聘的教师,可由县教科局统一推荐到县域内其他有空岗的学校去应聘。对于仍未聘上岗位的教师,安排其在本校跟岗学习1年,跟岗学习期内按本人基本工资80%的标准(包括基础性绩效工资)发放生活费,但不得低于当地城市居民最低生活保障标准。学习期间原单位若出现岗位空缺,可参与竞争上岗。跟岗学习期满后,当事人应主动参加本单位或县域内其他有空岗的学校应聘。对于仍未应聘上的,由教科局统一调整工作岗位,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的,其所在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六条 稳步推进教师职务评聘制度改革。根据四川省教育厅、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关于印发<四川省深化中小学教师职称制度改革实施方案>及配套办法的通知》(川人发〔2016〕22号)精神,按照事业单位岗位设置相关规定和要求,教师评上高一级教师职务后,要根据本单位核准的专业技术职务岗位数,按岗聘用。
第四章 教师职业道德
第七条 教师应做到爱国守法、爱岗敬业、关爱学生、教书育人、为人师表、终身学习。
第八条 学校是师德建设的具体实施单位,校长是师德建设的第一责任人,负责本单位师德建设工作的部署、落实和考核。
第九条 对严重违反师德规定、造成严重后果和恶劣影响的教师,一经发现查实,当年年度考核定为不合格,学校可依据上级有关规定给予调整岗位及其他处理。
第十条 对教师严重违反师德规定处理不及时、产生不良影响的学校主要领导和分管领导,教科局将按《苍溪县学校领导干部问责办法》给予追责;情节严重、产生恶劣后果的学校主要领导应引咎辞职或者解除其职务,同时该校在当年的各项目标考核中实行“一票否决”。
第五章 教师考核与奖惩
第十一条 根据聘用合同规定的岗位职责任务,学校每年对教职工的德、能、勤、绩、廉进行全面考核。年度考核的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基本合格和不合格等档次。
考核工作严格执行师德一票否决制。
第十二条 考核结果将作为调整教师工作岗位、工资、续订聘用合同以及职务晋升、职称评定、奖惩的重要依据。
教师年度考核在合格及以上等次的次年1月1日起可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本单位规定的标准进行发放;年度考核为基本合格的次年1月1日不得正常增加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可视情减发;年度考核不确定等次或不合格的次年1月1日不得增加薪级工资,奖励性绩效工资不予发放。
对连续两年年度考核不合格的,学校提前30日书面通知,可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十三条 健全教师表彰机制。对热爱教育事业,师德高尚,教育教学工作业绩显著,以及在教育工作中有其他特殊贡献的教师或教育工作者,应根据不同情况,分别由学校或报请县、市、省、国家政府及教育行政部门,予以表彰奖励。县委、县政府每年教师节表彰优秀教师、优秀校(园)长、模范班主任、先进教育工作者110名;设立教育质量奖对突出贡献的单位和个人进行表彰奖励;定期评选表彰50名“教育拔尖人才”,为在农村学校任教30年的教师颁发荣誉证书。评优、评模向长期在农村边远地区从教和教学一线的教师倾斜。
第十四条 教师有受到警告、记过、降低岗位等级(含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或者解聘、开除等处分的按下列办法处理:
受警告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在作出处分决定的当年,年度考核不能确定为优秀等次。
受记过处分的,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现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到降低岗位等级(含降低专业技术职务等级)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降低一个以上岗位等级聘用,按照事业单位收入分配有关规定确定其工资待遇;在受处分期间,不得聘用到高于受处分后所聘岗位等级的岗位,年度考核不得确定为基本合格及以上等次。
受解聘、开除处分的,自处分决定生效之日起,终止其与事业单位的人事关系。
情节严重构成犯罪的,由司法机关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受处分人员在受到处理当年及受到处理影响期间,不得评优评先,不得申报名师和学科带头人、骨干教师等;受记过以上处分人员不得参加专业技术职务任职资格或者工勤技能人员技术等级评审。
第六章 教师调配与交流
第十五条 外县调入县内学校的教师原则上安排到农村相应的缺编学校任教。调出本县和教科系统的教师必须工作满3年及以上;晋升中、高级专业技术和特级教师职务的,必须自晋升之日起在原学校服务满3年、5年和8年及以上;被评为市级及以上骨干教师、优秀教师、名师等荣誉称号的,必须自公布之日起在原学校服务满2年。县内调动的教师必须在同一所学校服务满3年(新参加工作的须满4年)且师德良好、年度考核均在称职及以上,同时鼓励优秀教师向边远薄弱学校流动;特岗教师服务期间不得流动,转正后必须服务满3年方可调动。县城区学校教师空缺根据所需岗位在县内学校公开遴选。大力支持优秀教师、骨干教师到农村学校支教。为保障支援学校正常教育教学不受影响,同时培训提高农村及薄弱学校教师素质,骨干教师流入地学校可选派相应学科青年教师到流出地学校进行同等时间的顶岗学习培训,培训期满后应当回原学校任教。
教师的调配和交流在每年暑假期完成,中途不得以任何理由调整教师,避免影响学校正常的教育教学秩序。
第十六条 教师不允许停薪留职,不得从事营利性经济活动,学校不得安排教师从事与教育教学无关的经济活动。凡未经批准离岗的教师,一律按旷工处理。
第十七条 严格控制教师借用到本县教科系统以外单位或外县工作。如确因工作需要借用的,必须按程序报县委组织部批准,且借用时间不得超过6个月,教师的变动必须以教科局通知为准,否则按旷工处理。
教师辞职须经本人提出申请,所在学校同意后,报县教科局审批、县人社局备案,其本人档案转入人才市场。未经批准离开工作岗位者按旷工处理。
第十八条 推行教师交流制度,促进义务教育均衡发展。一是各片区学校内部教师交流,二是跨片区学校教师交流,三是城乡学校之间教师交流。每年交流比例原则上不低于在编专任教师人数的10%,交流时间至少1年。各学校应根据本单位实际情况制定交流方案和措施,确保教师交流工作的顺利实施。交流期间,交流教师生活补助费由流入地学校列入预算并按流入地学校教师标准发放。流动教师的考核及管理均由流入地学校负责,考核为基本合格及以下的一律降级聘用。教师在同一所学校任教9年及以上的原则应当实行交流,男满55周岁、女满50周岁和处于孕期、哺乳期或重大疾病的教师可以不交流。教师本人主动申请交流轮岗的,可不受上述条件限制,但需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科局批准后予以统筹安排,凡未按规定进行交流的教师均不得参与评优、评模及晋升职称。
第七章 教师补充与退出
第十九条 建立教师正常补充机制。县教科局会同县编办每年根据教师队伍的变化情况,依据编制标准和教学工作实际需要拟定教师补充计划,按“增减基本持平”的原则在教师编制总数范围内补充教师。补充渠道主要为选招国家免费师范生、考核招聘紧缺学科教师和艺体生、公开招聘特岗教师和义务教育阶段学校教师等,确保全县在职教师总量和学科结构基本平衡,新招聘的教师原则上均应到农村学校任教。同时,拓宽教师选聘渠道,高中学校可以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本科师范类毕业生中择优考核招聘优秀毕业生;职业教育紧缺专业教师引进时条件可适当放宽(如学历可放宽到专科),其余学校教师空缺岗位面向社会在全日制普通高校毕业生中公开考试招聘。
第二十条 建立教师正常退出机制。教师有以下情况之一者应当终止其与学校的人事关系:一是因年度考核不合格且不同意调整工作岗位,或者连续两年考核不合格而被解聘的;二是因违反《教师法》和有关法律规定受到开除处分的;三是因连续旷工超过15个工作日,或者1年内累计旷工超过30个工作日被解除聘用合同的;四是因个人提出辞职申请解除聘用关系的。
第八章 教师考勤与请假制度
第二十一条 进一步健全请假制度,规范请假手续。教职工请假在1周以内的,由学校负责人审批;1周以上2周以内的,学校审批后报当地教育督导站审批;超过2周以上1个月以内的,由学校、教育督导站审批后,报教科局分管领导审批;超过1个月的需教科局主要领导审批。
教职工请病假在7天以上的,应持乡镇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1月以上的,须持县级二甲及以上医院的病情证明。
对于未按制度要求履行教师病假、事假审批手续的学校,一经查实,县教科局要追究学校主要负责人的责任,并按相应的标准扣发校长的绩效工资;对于请假未获批准而擅自离岗的教师,按旷工处理。
婚假、丧假、产假按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二条 病假待遇。病假在两个月以内的,固定工资部份全额发给;病假超过两个月不满6个月的,从第3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份按9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份全额发给;病假超过6个月的,从第7个月起,工作年限不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份按70%计发,工作年限满10年的,固定工资部份按80%计发。同时上述人员病假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按相同比例发给,一学期病假累计超过2个月的,不发放本学期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教职工试用期期间的病假待遇,分别按试用期的工资为基数计发其病假工资。
所扣除工资部份由学校在校公示无异议后报教育督导站审查,并报教科局统一在教职工发放工资时扣除。
对于病假超过半年的教职工,在学校的申请和配合下,县教科局根据当事人提供的病情证明,要求当事人到指定的二甲及以上医院重新进行检查,并由市人社局相关职能部门进行认定,认定后认为所患疾病确实不能坚持上班的,将为其办理病退手续。对于不按要求重新进行检查或检查后认定能上班却又不上班的教师,将停发其工资;停发工资超过1年的,视为自动离职。请病假期间的工资待遇除国家规定的重大疾病外,应按上述办法执行。
因公负伤治疗期间,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发放。
第二十三条 事假待遇 事假1年内累计最多不得超过15天,其中工作年限满1年不到5年的,假期一般不得超过7天;工作年限满5年及以上的,假期不得超过15天。其中,一学期事假(丧、婚等法定假除外)累计超过15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90%发放;一学期事假(丧、婚等法定假除外)累计超过30天的,奖励性绩效工资按不超过本校教师奖励性绩效工资平均数的60%发放;1年内累计事假超过15天的,从第16天起视为旷工。
学校应在期末对教师的病假、事假请假时间进行累计并公示,公示无异议后由学校备案,并按考勤制度兑现。
第二十四条 教职工工作期间不履行请假手续或提出请假但未获批准的、或弄虚作假骗得批准而离岗的、在出勤的时间内无故不到岗的、请假期满无正当理由逾期不归的一律视为旷工,并扣发旷工期间的基本工资和绩效工资。即每旷工1天,日基础性绩效工资全额扣除。一学期旷工累计达5天的,不发放本学期奖励性绩效工资,并扣发其1个月的基础性绩效工资,旷工累计达7天的,扣发1个月的基本工资和全部绩效工资,旷工连续超过15天,或者1年内累计超过30天的,予以解除聘用合同。
第二十五条 加强教师日常考勤制度,教师因公或因私履行请假手续并经校长批准后可离开学校,上班期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一律不得离开学校,上班期间私自离校按旷工处理;教师周课时不得少于国家部颁标准,学校应对其工作量进行考核,考核结果用于奖励性绩效工资的发放。
第九章 教师培训、培养
第二十六条 加强县级教师培训机构建设,确保培训经费来源,且师培经费由县统筹使用。
第二十七条 教师培训实行归口管理,具体由教师培训机构组织实施,教师培训机构应认真加强对教师继续教育的监督考核,积极探索行之有效的,教师继续教育模式和培训方式的改革。
第二十八条 继续实行5年一周期不少于360学时的教师全员培训制度和教师培训学分制度。按照教育部印发的幼儿园、小学、中学教师《专业标准》,应用国家、省、市、县教师培训资源,采取顶岗置换研修、校本研修、远程培训等多种模式,开展教师培训,引导教师树立师德为先、能力为重、学生为本、终身学习的理念,促进教师专业发展;新聘教师必须先进行岗前培训。全县中小学校应结合全县教师培训规划,制定学校教师培训计划,建立教师培训档案,加强校本培训管理,把教师培训情况作为教师资格定期注册、岗位聘任、绩效考核、晋职晋级、表彰奖惩的重要依据。
第二十九条 鼓励教师参加高层次学历学习。对全县中小学教师接受更高层次的学历教育给予支持。教师申请在职进修或攻读硕士研究生,须经学校同意并报县教育局批准后,方可办理报考手续。
第三十条 建立校、县、市、省级名师梯级管理制度,下一级名师作为推荐上一级名师的后备人选,特级教师后备人选需从名师队伍中产生,到“十三五”末,初步形成层次、结构、数量基本合理的中小学学科名师队伍。
第十章 附 则
第三十一条 县教研室、电教站、教育核算中心、教师进修学校等教科局直属事业单位如涉及以上相关事宜的参照此规定执行。
第三十二条 本规定由县教科局负责解释。
第三十三条 本规定自公布之日起施行,国家政策有明确规定的按国家规定执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