苍溪县学校干部队伍管理办法

发表时间:2016-11-22 08:46

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关于印发《苍溪县学校干部队伍管理办法》

的通知

              (讨论稿)

各教育督导站,各中小学、幼儿园,各直属事业单位,苍溪职中,县教师进修校:

现将《苍溪县学校干部队伍管理办法》印发给你们,请遵照执行。

                       苍溪县教育和科学技术局

                        2016720

 苍溪县学校干部队伍管理办法

              第一章      

第一条  为深化全县学校干部人事制度改革,加强干部队伍建设,规范干部管理,依据《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和《关于推进县(区)域内义务教育学校校长教师交流轮岗的实施办法》(广教发〔201627)等有关规定,结合我县学校干部队伍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学校干部是指全县公办学校(含幼儿园、特殊教育学校,下同)中层及以上干部。

第三条  学校干部聘任应严格遵守国家相关规定和制度,并坚持“公开公正、平等竞争、严格考核、聘用管理”的原则。

第四条 学校干部接受县教育行政主管部门的管理和考核,接受学校教代会、职代会和教职工的民主监督。

               第二章   职位设置

第五条   中小学校实行校长负责制,学校设校长1人。根据学校规模,可设副校长14人,协助校长履行管理职责。

第六条  公办幼儿园设园长1人,根据幼儿园规模可设副园长13人。小学附设幼儿园幼儿人数超过200人的可增设副校长1人,专职负责幼儿保育教育等管理工作。

第七条 学校党组织、群(团)队组织领导干部按有关规定配备。根据学校情况可实行兼职。

第八条  根据不同学校类别和规模,按照“因事设岗”的原则,幼儿园中层干部职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3人,义务教育阶段学校中层干部职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5人,高中学校中层干部职位总数原则上不得超过10人。个别学校如因工作需要,可报县教科局审批后增设相应处室及岗位。

第九条   教育督导站设主任1人,专干45人。

                第三章 任职条件

 

第十条 学校干部拟聘人选应当符合以下基本条件:

(一)属中华人民共和国公民,享有法律赋予的政治权利;

(二)热爱教育事业,身心健康,有较好的政治素养和良好的思想品质;

(三)具有较高的教育教学理论和学校管理、行政管理、组织协调和领导决策能力;

(四)具有相应的教师资格及学历;

(五)新聘校(园)长职务的,教龄需满6年且有2年及以上副校(园)长岗位工作经历,年龄限45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高级中学可适当放宽至48周岁;新聘副校(园)长职务的,教龄需满4年且有2年以上中层干部岗位工作经历,年龄限42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高级中学可适当放宽至45周岁;新聘学校中层干部职务的,至少应有3年以上教龄,年龄限40周岁及以下(特别优秀的可适当放宽),高级中学可适当放宽至43周岁;

(六)符合干部选拔岗位需要的其他条件。

第十一条  拟聘教育督导站主任的,须担任校长满5年以上;教育督导站专干应从学校副校长或特别优秀的学校中层干部中聘用。

          第四章 权利和义务

   

   第十二条   学校校长享有的权利:

  (一)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政策,组织制定、实施学校发展规划和学校具体规章制度,对学校的教育教学、教研教改和行政工作进行决策和统一指挥。

  (二)根据国家政策和有关规定,结合学校工作的需要,按照精干高效的原则,推荐副校长,确定学校内设机构及其负责人人选。

  (三)在学校编制定额和专业技术职务结构比例内,按照国家和省的有关规定和程序聘任、考核、奖惩教职工。

  (四)按照国有资产的管理规定,管理学校财产;对财政拨款以及社会赞助或个人捐赠等学校的各种收入,按照财经制度和有关规定统筹安排、合理使用。

  (五)参加培训。

  (六)对教育行政部门的工作提出意见和建议。

  (七)行使国家和上级教育行政部门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三条  学校校长必须履行的义务:

  (一)遵守宪法、法律和法规。

  (二)依照国家法律法规和教育方针、政策,正确履行校长职责。

  (三)认真执行国家规定的教学计划,按《教学大纲》要求开齐各门课程,建设好各类教学设施、基地,提高教育教学质量,全面实施素质教育;坚持教书育人、管理育人、服务育人、环境育人的工作方针,把德育工作放在学校工作的重要位置,抓好教风、学风、校风建设,优化育人环境。

   (四)维护学校、教职工和学生的合法权益。

   (五)关心、尊重教职工,充分调动教职工的积极性和主动性,组织和支持教职工参加必要的学习、培训和进修,抓好师资队伍和学科梯队建设。

   (六)严格执行财务制度和国有资产管理规定,管好校产和财务,确保学校财产、物资安全。

   (七)努力学习,钻研业务,不断提高工作能力和水平。

   (八)尊重和依靠学校党组织,定期向学校党组织通报工作。

  (九)实行校务公开,尊重教职工的民主权利,支持教职工代表行使民主管理和监督职权,依靠广大教职工办好学校;充分发挥工会、共青团、少先队等群众组织在办学育人工作中的积极作用。

  (十)建立与家长联系制度,发挥家长委员会对学校工作的参谋、咨询与监督作用,促进学校教育、家庭教育的密切合作,形成协调一致的育人环境。

  (十一)接受法律监督、上级行政机关监督、专门监督机关监督和人民群众监督。

    幼儿园园长的权利和义务参照执行。

第十四条  副校(园)长协助校(园)长分管相应工作。学校中层干部在校长领导下负责相应工作。

              第五章 聘  

第十  学校干部一律实行聘任制,本人在聘任期内申请辞职的,须提前2个月提交书面申请,按干部管理权限审批。

第十六条 高级中学、县教师进修学校副校级及以上干部由县教科局协助县委管理。

教育督导站主任、义务教育阶段学校及幼儿园正副校(园)长由县教科局按程序聘任,并负责管理。

{C}第十七条{C}严格干部聘用程序。各级各类学校校级干部选聘一律按《党政领导干部选拔任用工作条例》和《事业单位领导人员管理暂行规定》相关规定进行(中层干部选聘可参照执行)

 第十八条学校中层干部由学校选聘。拟聘人选由教育督

导站审核(高中学校由学校审核)并报县教科局批复后由学校聘任。

           

           第六章  培养和培训

第十九条  全县中小学幼儿园校(园)长培训工作严格执行教育部要求,根据不同类型、不同层次、不同岗位校(园)长的实际需要,完善校(园)长专业发展培训管理制度。通过系统培训,着力培养和造就一批学校管理专家和名校(园)长。

一是任职资格培训。新任或拟任校(园)长必须参加300学时的任职资格培训,取得“任职资格培训合格证书”或“校长岗位培训合格证书”。

二是在职校(园)长提高培训。在职校(园)长每5年一个周期内必须接受累计不少于240学时的提高培训,并取得提高培训合格证书。学习成绩和鉴定作为校(园)长续聘、考核、晋级和表彰奖励的重要依据。

三是骨干校(园)长高级研修。培训立足于帮助校(园)长理清办学思路,总结办学特色,发展学校个性,尽快完成从合格型校(园)长向专家型、学者型、创新型校(园)长的转变,逐步成为一名教育管理专家。

四是校(园)长专题培训研修。培训内容侧重介绍教育管理前沿理论、同类学校发展信息,总结办学经验、理清办学思路,为特色学校的创建和素质教育的全面推进提供较为成熟的可借鉴的经验。

第二十条  鼓励中小学、幼儿园校级领导进修行政管理本科,以提升管理学历,建设一支高水平的专业化教育管理队伍。

第二十一条  建立校(园)长挂职锻炼制度。县教科局有计划的适时选派校(园)长到知名中小学(幼儿园)及教育行政部门挂职锻炼。建立新任校(园)长、薄弱学校校(园)长与名优校(园)长结对制度,充分发挥名优校(园)长的引领示范带动作用。

第二十二条 推进名校(园)长建设工程。有计划开展名校(园)长评选活动,建立名校(园)长工作室,被评为县名校(园)长的,优先推荐参评高一级名校(园)长。定期开展校(园)长论坛,使论坛成为校(园)长成长的有效载体。

第二十三条 实施中小学、幼儿园校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制度。县教科局定期组织在全县中小学校通过民主推荐和公开选拔的方式选拔校级后备干部。建立校级后备干部人才库,并对后备干部有计划地进行培养、培训和锻炼,特别优秀的及时提拔到学校领导岗位上任用。

            第七章  管理和考核

第二十四条  实行新聘学校领导干部聘前公示制。凡新聘学校领导干部,在正式聘任前的一周内需要面向社会进行公示,以扩大社会监督,增强干部聘任的透明度。

第二十五条实行新聘学校领导干部聘前廉政谈话制。拟聘人选聘任前,由县教科局组织聘前廉政谈话,对其进行勤政、廉政教育,以增强学校领导干部的廉洁自律意识,提高拒腐防变的自觉性。

第二十六条实行新聘学校领导干部试用制。试用期为一年,试用期满,按干部聘任程序进行严格考核,对胜任者予以正式聘用,其试用期记入任职年限;不胜任者或考核不合格者,解除其聘任的职务。

第二十七条  实行一把手上岗承诺制。校(园)长在接受聘任时,必须向教科局书面承诺任期工作目标,所签订的承诺书在教育网上进行公示,接受社会和全体学校教师的监督。

第二十八条   实行学校领导干部日常工作和年度工作考核制。学校领导干部因工作或个人请假原因经督导站和教科局批准后可离开学校,其余时间必须坚守工作岗位和教学第一线,一律不得离开学校;校(园)长周课时不得少于4节,副校(园)长周课时不得少于6节,正副校(园)长每学期听(评)课不得少于30节;县教科局将对其工作进行考核。学年度工作考核和学校年终目标考核结果用于学校领导干部能否续聘。

第二十九条   实行干部交流机制。加强城乡之间、校际之间干部交流。校级干部在同一学校连续担任同一职务9年及以上的原则上应予以交流。

学校校级干部男年满50周岁(女年满45周岁),或因涉嫌违纪违法正在接受组织审查而尚未作出结论的不予交流。试用期内干部一律不予调动和调整工作岗位。

有计划地从城镇学校和优质学校选派管理人员充实农村学校和薄弱学校领导班子。各教育督导站也要结合本片区实际,有计划地选派管理人员到区薄弱学校任职或从区薄弱学校选派管理人员到优质学校挂职锻炼,学习锻炼时间不少于一年。

第三十条实行学校领导干部问责制。问责内容和程序按《苍溪县学校领导干部问责办法》(苍教科〔201444)文相关规定执行。

第三十一条   建立学校领导干部退出机制。学校领导干部55周岁的校(园)长和年52周岁的副校(园)长以及年50周岁的中层干部一律不再;对本人因身体或其他原因提出申请辞聘的学校领导干部可以解除其职务;对不能完成目标任务或考核不合格的学校领导干部给予降职聘任;因违规违纪的按有关规定降职或解除其职务;凡因工作失误造成重大社会影响或连续三年综合目标考核名列片区末位的学校校长一律解除其职务。

  第七章  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

第三十二条  各级各类学校领导班子应提高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配备比例,逐步实现各学校领导班子以45周岁左右的干部为主体、至少配备135周岁以下的年轻干部、配备中层及以上干部时原则上至少配备1名女干部和配备适当数量的党外干部的目标。

第三十三条   加强对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的培养,推荐选拔优秀年轻干部、女干部和党外干部应采取民主推荐、组织推荐和个人自荐等多种形式,将优秀人才推荐选拔到学校领导岗位上。

                  第八章 附 则

第三十四条本规定自印发之日起执行,以前的相关规定同时废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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